安阳县应急管理局公布特种作业领域典型案例(第三批)
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巩固提升安全生产大排查大起底大整治工作成效,安阳县应急管理局切实加强特种作业领域安全监管工作,认真排查特种作业领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为充分发挥震慑作用,加大特种作业领域违法行为警示曝光力度,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1.安阳县永和镇艾兰蓓尔制衣厂特种作业操作证类违法案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阳县永和镇艾兰蓓尔制衣厂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名工作人员无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检修低压配电箱。我局于2024年7月15日向该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于2024年7月15日立案调查。
【查处理由和结果】
安阳县永和镇艾兰蓓尔制衣厂一名工作人员无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检修低压配电箱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十三条第一种情形:“3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并上岗作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该单位一名工作人员无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检修低压配电箱,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裁量等次为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对安阳县永和镇艾兰蓓尔制衣厂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生产经营单位的电工属于特种作业人员,需要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该单位电工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证违法行为存在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安阳市硕龙制衣有限公司特种作业操作证类违法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阳市硕龙制衣有限公司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名工作人员无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检修低压配电箱。我局于2024年10月21日向该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调查。
【查处理由和结果】
安阳市硕龙制衣有限公司一名工作人员无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检修低压配电箱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十三条第一种情形:“3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并上岗作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该单位一名工作人员无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检修低压配电箱,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裁量等次为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对安阳市硕龙制衣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生产经营单位的电工属于特种作业人员,需要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该单位电工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证违法行为存在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