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有 效 性 | ||
发文机关 | 安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安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县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安县政办〔2024〕7号 | 发布时间 | 2024年06月19日 |
安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县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县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6月11日
安阳县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
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推进我县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专项治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豫政办〔2024〕14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2024〕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的系列指示,特别是关于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的重要批示,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近年来燃气管道泄漏导致安全事故频发的惨痛教训,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全面排查、重点治理,压紧压实安全责任,彻底消除“带病运行”管道设施等安全风险隐患,筑牢城市安全运行防线,守牢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底线。
(二)工作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压实责任。强化政府在燃气管道问题排查整治中的主导地位,压实燃气经营企业老化管道排查整治和更新改造主体责任,推动各方主体积极参与,形成齐抓共管、协同联动的工作格局,确保排查整治工作有序高效推进。
2.坚持全面排查,重点治理。在前期普查评估的基础上,全面开展燃气管道设施排查,重点关注使用年限长、风险系数高的关键区域和薄弱环节,科学制定排查整治方案,集中力量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提升燃气设施抵抗风险和安全运行能力。
3.坚持创新引领,智慧赋能。鼓励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实现老旧燃气管道的智慧化改造与更新。通过智慧燃气平台建设,实现燃气管道状态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和智能决策,提升燃气安全防控能力和设施现代化管理水平。
4.坚持安全第一,守牢底线。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聚焦“带病运行”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精准治理。着力破解深层矛盾,构建燃气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筑牢燃气安全防线。
(三)工作目标
进一步全面排查城镇燃气管道和设施风险隐患,建立底数清单,并明确需要更新改造的管道、厂站及设施清单。2024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更新改造任务,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机制,提高风险综合防控能力和城市韧性。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新一轮排查工作。按照《河南省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3-2025年)》《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工作指南》明确的排查标准,对管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再排查、再摸底。各燃气经营企业、各乡(镇)政府要统筹组织开展城镇燃气管道、厂站及设施排查,发挥燃气经营企业和第三方检验机构作用,充分利用既有资料,运用调查、探测等多种手段,全面摸清城镇燃气管道种类、年限、材质、权属、规模、建(构)筑物占压、运行安全状况等信息,摸排燃气厂站及设施安全间距、运行使用年限及周围环境风险等信息,做到全覆盖、无盲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政府,各燃气经营企业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各乡〔镇〕政府,各燃气经营企业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快实施更新改造。按照2022年启动开展的城镇燃气管道等更新改造工作确定的城镇燃气老旧管道更新改造任务,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加快尚未完成的存量项目推进进度。对新排查发现的问题管道设施,纳入2024年改造计划,落实好管控措施。2024年10月底前,完成超设计年限运行、材质落后、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建(构)筑物占压、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等“带病运行”管道设施更新改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改造过程管控。落实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压实参与改造各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严格改造过程监督管理,坚决防止改造中发生安全事故。按照“谁组织谁负责、谁排查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全寿命周期负责制,依法实施市政压力管道施工告知和监督检验,按规定做好改造后试压、通气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和工程验收移交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格管控第三方施工。燃气经营企业按照国家、省、市和我县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划定的燃气设施最小安全保护范围和最小控制范围。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全面排查在建燃气工程和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从严管控第三方施工行为。加强对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各类工程施工管理,建立完善道路挖掘审批事项与燃气管道权属单位实时共享机制,及时推送燃气管道周边施工项目信息,实现风险预控。严厉查处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行为,依法追究建设、施工单位相关责任,对违法违规施工的,依法采取行政管理措施;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规范燃气厂站管理。规范天然气门站、高中压调压站、储气库、LNG/CNG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液化石油气储配(供应)站等燃气厂站的安全管理。对用地、规划建设及消防验收手续不全,不符合现行设计标准强制性规定,临近设计年限、未进行设备设施安全评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未定期检验,存在其他重大隐患的燃气厂站,进行清理整顿;对在站内违规种植农作物、绿植,违规饲养动物,违规停放车辆的,要限期整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支队、县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行业监管力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全面开展燃气管道设施排查,推动实施更新改造,加强改造过程管控,推进燃气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负责燃气管道设施更新改造工程施工许可;负责做好市政道路开挖审批工作;配合发展改革部门谋划和储备项目,争取国家政策性资金支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城镇燃气管道设施更新改造项目立项审核和成本监审,将更新改造费用计入燃气经营企业经营成本并进行合理价格疏导,会同燃气主管部门谋划和储备项目,争取国家政策性资金支持。财政部门负责对燃气管道设施更新改造、“瓶改管”、生命线安全工程等项目以及省政府年度考核事项进行资金政策支持,按照规定拨付各类资金。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场站更新改造项目用地和规划许可审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燃气压力管道及附属压力容器等设备设施法定检验、依法实施市政压力管道施工告知和监督检验;负责燃气管道、阀门、可燃气体探测器等产品生产、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违反燃气行业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燃气管道违章占压治理工作;负责绿化移植审批工作、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含城市生命线系统)建设。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督促使用燃气的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公安机关负责打击破坏燃气管道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行政部门移交的行政拘留及行刑衔接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料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查处;牵头负责燃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严格事故调查取证和问题处置。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物业企业加强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消除房屋装修过程中擅自安装、改装、移动、拆除室内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等问题隐患。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开展燃气厂站消防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负责督促本行业、领域相关单位配合做好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和更新改造工作。全县所有管道气企业负责本企业“带病运行”管道排查整改、老旧管道改造、日常管道巡查巡检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房产事务中心、县教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广体旅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排查整治。各乡(镇)政府、各责任单位要组织行业专家及乡镇等基层力量,加大对餐饮场所、商住混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排查整治力度,重点围绕是否违规设置燃气储存、充装点,是否存在擅自安装、改装户内燃气设施,是否使用不合格“瓶、管、灶、阀”。严禁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料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同时,要对高层建筑、餐饮生产经营单位等进行全面排查,真正做到隐患发现一处、消除一处,确保实现闭环管理。(县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开展燃气管道违章占压整治工作。各管道燃气企业要对燃气管道违章占压情况开展全面调查摸底,对发现的占压问题登记建档并及时上报城管、住建部门。城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到位,组织复核。(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装修期间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工作。物业管理企业要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对房屋装修期间燃气安全的监管工作;应对小区内装修人实行台账式管理,及时通知管道燃气企业加强巡查;应告知装修人或装修企业,禁止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并加强装修期间日常检查,发现私自拆改燃气管道行为应及时制止,同时向燃气经营企业报告。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装修住户日常燃气设施巡查,在通气前对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进行安检,做好装修用户登记、安全宣传和告知工作。(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十)实施非居民燃气用户“瓶改管”改造。为切实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消除非居民用户燃气安全风险,全面开展非居民燃气用户“瓶改管”工作,按照“因地制宜、全面推进、应改尽改、能改快改”的原则,各乡(镇)政府要广泛调查摸排、细化改造方案、有序组织施工改造;要推动建立“瓶改管”改造工程绿色通道,对相关破路、破绿申请实行容缺办理,协议期末统一结算破路费用,简化“瓶改管”工程相关审批程序。各乡(镇)政府确保在2024年10月底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日常管理。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巡检频次,增加巡查人员力量,提高巡查队伍专业化水平。完善燃气管道隐患和事故信息报送机制。推进燃气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完善燃气智能监测体系,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部位(环节),在高泄漏风险和敏感区域增设燃气泄漏报警监测装置,强化智能化监测和风险管控,提升安全防范能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责任感,将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专项治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乡(镇)政府要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细化任务举措,采取有力措施抓好专项治理工作落实。
(二)严格责任落实。县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加大对各乡(镇)政府的指导力度,协调解决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中的困难和问题,重大情况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监管,落实燃气企业主体责任,把责任落实到“最小管控单元”和“最后一公里”,坚决消除燃气管道设施安全隐患。
(三)强化监督检查。县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专班要加大对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专项治理的监督检查力度,运用好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高效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对专项治理推进缓慢、推诿扯皮、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的,要予以通报、约谈。对失职渎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依规严查彻查、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