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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阳县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ayx.gov.cn 来源:瓦店乡 时间:2023-11-1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县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20日

  安阳县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省市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强化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联动监管,确保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谁污染谁治理,谁使用谁负责”和分阶段实施的原则,以保障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为目标,强化土地储备、供应等环节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联动监管,构建“净土收储”“净土供应”“净土开发”等模式,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保障人民群众“住得安心”。

  二、工作目标

  “十四五”期间,按照《“十四五”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指标核算方法》(见附件),县域范围内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每年达到100%,或者达到95%以上且对存在违规开发利用的地块全部依法处理处罚到位,并督促整改到位(即未对人居环境造成风险)。

  三、适用范围

  (一)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以下简称“一住两公”)用地的地块,原则上“一住两公”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除外。

  (二)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

  (三)用途变更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

  (四)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以上用地中,土地利用现状、规划用途等参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执行。

  四、职责分工

  生态环境部门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具体负责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情况调度,督促适用范围内第1类用地中的疑似污染地块、第2-4类地块的相关责任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共享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名录、重点行业企业名录、疑似污染地块名录和污染地块名录,协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将调查地块纳入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管理等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能,具体负责督促适用范围内第1类地块(疑似污染地块除外)的相关责任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共享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用地的地块信息,核实地块具体位置(四至范围)、用地面积、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原用途、有关用地和规划许可等信息,参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监管配合工作。

  五、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一)调查主体

  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在土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划拨等环节前,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完成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报告报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评审后,作为供地或转让合同(协议)的附件,并对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调查依据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应严格遵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等相关标准、指南。

  (三)调查时间

  适用范围内第1类地块在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通过评审,鼓励适当提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化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与土地开发进度之间的矛盾;适用范围内第2、3、4类地块自收到生态环境部门通知起6个月内必须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通过评审。

  (四)后续工作

  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显示地块存在污染现象,相关责任人应视情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县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工作专班。由分管生态环境的副县长任组长,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不动产登记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负责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工作的组织协调。专班下设办公室,由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共同负责,承接专班具体工作,并明确具体联系人。

  (二)严把重点建设用地准入关。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划拨等土地流转环节,征询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对应当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通过评审的地块,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核验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审报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三)加强信息共享。自然资源部门及时与生态环境部门共享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用地的地块信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重点行业企业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信息;每个季度第1个月5日前,填报上季度《安阳县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考核基础信息台账》中“开发利用信息”,与生态环境部门共享。生态环境部门及时与自然资源部门共享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和重点行业企业信息,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信息;填报《安阳县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考核基础信息台账》中其它信息,并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核算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经两部门共同确认后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附:1.“十四五”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指标核算方法

  2.—县(市、区)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考核基础信息台账

  附件1

  “十四五”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指标核算方法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十四五”有关规划要求,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保障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参考《2020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核算办法》,制定本核算方法。

  一、“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指标解释

  “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属定性指标,“十四五”期间每年目标均为“有效保障”。

  “重点建设用地”是指“十四五”期间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以下简称“一住两公”)的所有地块。其中,“一住两公”的确定以《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为准。

  “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有效保障”指原则上应确保重点建设用地不出现违法违规开发利用情况;对存在违法违规开发利用的,依法处理处罚,并督促整改到位,确保人居环境安全,守住保障“住得安心”底线。

  “十四五”期间“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每年达到100%,或者达到95%以上且对存在违规开发利用的地块全部依法处理处罚到位,并督促整改到位(即未对人居环境造成风险)的,认定为实现“有效保障”。

  二、指标核算方法

  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核算公式为:

  

  其中,G代表某行政区域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K代表某行政区域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总数;H代表分母K中依据《土壤法》落实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的地块数。

  三、数据准备

  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梳理行政区域内涉及“一住两公”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情况。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住两公”的地块作为考核基数(需剔除原土地用途为“一住两公”的地块)。

  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核实考核基数内所有地块是否依据《土壤法》落实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

  “一住两公”的地块在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开展并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四、安全利用率核算

  根据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两部门梳理数据,形成考核基础信息台账(见附表),按照核算公式计算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

  (一)未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的认定

  纳入考核基数的地块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未依法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

  1.未依法落实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评审制度的,包括:未依法开展或未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未依法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或评审未通过的;

  2.未依法落实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及评审制度的,包括: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未依法开展或未完成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或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未依法报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相关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或评审未通过的;

  3.未依法落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的,包括: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在移出名录前,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项目的;

  4.未依法落实信息上报制度的,指相关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未依据《土壤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的。

  (二)特殊情形说明

  1.依据《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一住两公”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不纳入考核;

  2.《土壤法》施行前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一住两公”地块,在考核期间补办有关用地手续的,不纳入考核;

  3.实施“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的地块,不纳入考核;

  4.未办理用地手续,但实际已经开发建设为“一住两公”,且未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的地块,在考核时应纳入分母K,但不作为分子H。

  五、数据上报与审核

  (一)数据上报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应于每年7月15日、1月15日前,分别上报上半年、上一年度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考核基础信息台账。

  (二)数据审核

  生态环境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利用有关信息系统、日常监管执法、工作调研、遥感监测等,对地方上报的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开展审核和随机抽查。

  对于审核或抽查发现未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的地块,将核减安全利用率。

  附件2

  _________县(市、区)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考核基础信息台账

  填表时间:序号地块基本信息开发利用信息管控修复信息处罚和整改信息备注地块名称地块编码项目名称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发证日期用地位置土地用途是否落实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报告评审制度是否落实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及报告评审制度是否落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是否落实信息上报制度结论:是否依法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是否存在违规开发利用情况1

  2

  …

  选“是”的数量合计

  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XX%

  注:1.地块基本信息、管控修复信息、处罚和整改信息由生态环境部门填写,开发利用信息由自然资源部门填写,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填写(已核发“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在全国污染地块信息系统中上传有关信息的可不填写地块基本信息,这种情况下开发利用信息仍需要填写)。2.项目名称、用地位置、土地用途以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提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不动产权证等土地证明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