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服务指南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服务指南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文艺表演团体的申请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办件类型
承诺件
四.申请条件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五、设立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08年7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条:“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六.办理材料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之一)复印件;
5、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原件;
6、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申请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办理流程
(一)受理
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
登记机关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使用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决定
审查通过的,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八.承诺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办理地点
安阳区(县)诚一路街道 安阳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
十一、咨询电话
0372---3666126
十二.监督投诉电话
0372---3690218
十三.办公时间
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十四.网上申请办理网址
http://www.hnzwf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