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县政复决〔2022〕9号
申请人:周**,女,汉族,身份证号:2310251978****,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南塘湖路江南春城。
被申请人: 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 责 人:史** 职务: 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 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0日在全国12315举报平台举报编号1410522002022021000495357不予立案的行政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的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依法受理后,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12月9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店铺“大李子一次性铝箔用品”,花费6.91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锡纸盒”一份 ,2021年12月31日签收。收货后,申请人发现商品质量问题,于2022年2月9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实名举报。2022年2月10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被举报方不在我局辖区内,请向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部门举报”。申请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系统查询,商家注册地址属于被申请人的管辖范围,被申请人对商家具有管辖权。而被申请人发现商家异地经营的违法行为,却没有采取任何法律措施加以制止,而是让申请人向无管辖权的实际经营地举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子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被申请人在发现商家的违法行为时,并未督促其将营业执照变更,也未对商家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罚款等,而仅是认为实际经营地不在他们管辖区,就对商家的违法行为可以不加理睬,就无管辖权,被申请人法律认知错误,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号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决定,导致申请人购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被申请人找不到商家不予追究结案,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申请人提交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明;2、消费者投诉举报书;3、安阳县伦掌镇聚鑫商贸经营部企业信用信息页面截图;4、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信息页面截图;5、拼多多商品购买页面截图及商品照片。
被申请人称:2022年2月9日,申请人在12315平台向我局举报拼多多平台店铺安阳县伦掌镇聚鑫商贸经营部的违法行为,工作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该商铺登记机关为安阳市殷都区市场监管局产业集聚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且其经营场所是伦掌镇,在2016年安阳市区域管理调整将伦掌镇调整为殷都区管辖,并不属于安阳县管辖,所以该商铺并不存在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情况,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之规定我局并无处理权限。我局已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综上,因该店铺实际住所和经营地不属于我部门辖区管辖,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的规定,我局对申请人的举报内容不予立案的决定合法合理,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2、《安阳市部分区域管理范围和管理体制调整工商管理工作方案》扫描件。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9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店铺“大李子一次性铝箔用品”,花费6.91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锡纸盒”一份,收货后发现产品属于“三无产品”,做工粗糙,边角锋利,易使人受伤,且商家无法提供商品相关检测报告。2022年2月9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针对上述商品及问题进行实名举报。2022年2月10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被举报方不在我局辖区内,请向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部门举报”。
另查明:拼多多店铺“大李子一次性铝箔用品”企业名称为“安阳县伦掌镇聚鑫商贸经营部”,该商铺登记机关为安阳市殷都区市场监管局产业集聚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住所地为安阳县伦镇掌府前街西段。2016年,安阳市区域管理调整将伦掌镇调整为殷都区管辖。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之规定,被举报人的实际经营地为伦掌镇,应由殷都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综上所述,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但是被申请人在能够确定正确管辖部门的情况下,本着高效便民原则可以告知申请人。
经集体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举报平台举报编号1410522002022021000495357不予立案的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