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一条:用人单位申报医疗(康复)费,填写《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部位和程度的诊断证明。
(2)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病历、清单、处方及检查报告;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在居住地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申请表》。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还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3)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二)申报材料
1、旧伤复发、康复、转诊转院、异地居住就医的相应审批表。
2、认定工伤决定书、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相应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材料;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材料。
3、完整病历、住院证、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用总清单、门诊医疗费结算需提供:门诊病历、医技检查保号、处方。
4、医疗费用的原始票据
(三)收费标准
不收费
(四)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